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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小城镇综合改革。是在人口密集的小城镇进行的全面、综合、配套的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试点的任务是在小城镇建立一种政府精干高效、企业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有序、城镇规划科学、保障机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特
点的新体制,促进试点镇经济不断上新台阶,带动整个地区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快速发展。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尽快实现小康目标,是判断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是否成功的标准。
试点必须以党的十万大精神为指针,以“加快改革,规范起步,依法建设,健康发展”为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改革与发展的具体目标与保证措施;注重多项改革的综合配套。在
整体推进的同时,坚持重点突破;改革措施既要与现行的政策规定相衔接,又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超前实践和探索;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有关地(市、州)、县、(市、区)和部门的积极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划实施,把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建
设的轨道。
二、试点内容
(一)理顺机构,建立精简、高效、协调的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赋子试点小城镇一定的人事自主权,允许试点镇政府在不突破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在机构设置上,按照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试点镇从实际出
发,突破现有格局。要明确界定各部门设在乡镇的派驻机构、延伸机构的职权。加强综合改革试点镇的领导,配备强有力的镇领导班子,增强试点镇统筹协调能力。
(二)改革和完善小城镇政府经济管理体制,扩大镇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强化经济管理的协调、服务职能。—是凡属试点镇自筹资金、自求平衡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镇政府自行审批,报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纳入国家投资规模计划;二是试点镇税收按照国家和
省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三是在试点镇兴办的私营企业及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镇工商管理所代办营业执照;四是试点镇的存量土地出让收益,除上交省的外,主要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五是允许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试点镇合法设立
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三)率先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综合改革试点的小城镇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允许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四)建立和完善综合改革试点镇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试点镇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继续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在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各类企业中就业的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应在参与养老保险的同时,积极参加工伤、就业、医疗事业等方面的保险,形成覆盖面广、保险种类齐
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建立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试点小城镇的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适当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来投资。在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基础上,可从镇一级财政支出中加大对镇公用建设事业的投资比例。试点城镇的维护建设税要全
部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依靠进镇农民建设新兴城镇的路子。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促进试点小城镇乡镇企业率先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发展小城镇经济中的支柱作用,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的科技含量,搞好污染治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乡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乡镇
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连片发展,建立和形成工业小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的乡镇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加快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中”的现代企业制度过渡,
(七)加强规划管理,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严格试点小城镇的规划,坚持“因地制度,统—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小城镇住宅、乡镇企业厂房、市场设施、公用设施综合开发路子。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按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
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项目报批土地,实行划拨或有偿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管理制度。
(八)以市兴镇,培育和完善小城镇的市场体系。大力发展试点小城镇第三产业,建立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的专业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试点镇内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除按规定部分上缴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余留镇用于集贸市场的建设,
以市场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鼓励各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体户参与市场流通,试点镇政府要在政策给予积极扶持,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九)建立机构完善、职能健全的镇一级财政。按分税制和政府事权划分的要求,建立完善镇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和统一的预决算制度,设立镇级金库。县(市、区)财政对镇财政在现行体制条件下按照“保上交基数,增量留镇”的原则,规范县(市、区)、镇的分配关系,增强试点小
城镇“以镇养镇”的能力。规范各种收费行为,由镇财政统收严支。
(十)建立和完善科技兴镇和为农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各级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及大中型企业到试点小城镇发展技农贸、技工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为试点小城镇提供人才、技术等多种服务,鼓励科技人员在试点小城镇领办、创办承包或租赁乡镇介业,并将“星火计划”及其他高
科技项目优先引向试点小城镇。以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充分发挥试点小城镇作为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载体的作用,稳定完善镇农科教中心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大力培育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为农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发展小城镇一一带动二、
三产业——反哺农业”的农村各产业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使试点镇成为周围农村的经济、科技与信息服务中心。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的制定和报批。试点镇必须制定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展规划和城建规划。试点方案可操作性要强,要体现改革中的全方位、多层次、综合配套的特点试行方案由地(市、州)农村改革试点办公室、体改委(办)和县(市、区)帮助试点镇制订。外组织专家论证、修改,由
县(市、区)报地(市、州)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时报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施和总结交流。试点方案从批复之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试点方案中,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市、州)和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试点镇的联络、信息沟通并逐渐制度化,保持对各改革试点方案的跟踪指导:组织试点镇的有关干部培
训、考察。不定期地在试点镇召开现场会,进行经验交流;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进行专题研讨、提高理论水平和对综合改革的运作能力。试点结束时要认真全面总结,由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织成果鉴定,评审后加以推广。
(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试点工作在行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镇及其所在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地(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实行目标责任
制,有组织、有步骤抓好试点工作。省农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支持试点镇的改革工作,优先安排本部门的试点项目,保证综合改革试点的顺利进行。试点镇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依靠群众。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求综合改革试验取得成功。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199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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