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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近期,国家在项目立项批准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对拟同意贷款的银行,统一要求出具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为此,总行经过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
(一)在项目建议书批准阶段或之前,各分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出具贷款意向书,没有权限限制,超分行权限的项目须报总行备案。
(二)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阶段,各分行应按批准贷款的权限,对外出具贷款承诺。超分行权限的项目要报总行审批。总行视可研批准权限不同作如下处理:地方批准权限项目由总行授权分行出具贷款承诺;国家批准权限的项目,由总行直接出具贷款承诺。此阶段需出具的贷款承
诺,要完全落实中国银行的贷款条件,否则,不得出具贷款承诺。承诺出具后,应视同发放贷款的条件已具备。
二、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前,须落实贷款资金和计划
各行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前,须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落实资金和计划。各分行在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时,需要总行协助落实资金和计划的,应向总行上报项目初步审查意见,由总行审查批准。对于资金和计划不落实的项目,各分行不得擅自对外出具贷款意向书。项
目在可研报告批准阶段,应落实资金和计划并按贷款权限批准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
三、贷款承诺中要明确的内容
各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中应明确:1.承诺贷款的额度;2.承诺的有效期限;3.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4.项目须符合中国银行的贷款条件;5.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另外,在出具贷款意向书时,还要有以下内容:1.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2.须落实中国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
;3.贷款要按权限经报批批准后,方可同意贷款。
四、对出具贷款承诺的要求
各行今后对需要贷款的项目要及早介入、及时审查;对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要谨慎处理、严肃对待;对需要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要严格审查,不符合中国银行贷款条件的,不得随意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以免造成中国银行工作的被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并
给中国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总行将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请各行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信贷管理部联系。



199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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