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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制定了《关于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1998年6月5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精神,为了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省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由省财政厅每年测算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编制当年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和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内的地方配备资金由省级财政筹集,省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批准下达的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到位资金纳入预算,并在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年资金按时到位。当年结余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可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
资金。
五、有委托储备任务的地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与地市签订具体的代管合同。合同内容另行规定。
六、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油数量和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数量,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补贴标准测算确定。省级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次拨付到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农业发展银行设
立的补贴专户,再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分次拨付到有代储任务的地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再逐级拨付给承储企业。
七、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每年全省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省财政厅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次拨付到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再由地市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专户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粮食库存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八、省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形成的差价收入抵补差价支出后的净收入,要专项上交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
九、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设“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拨补渠道,分别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的各项利息和费用补贴实行分季预拨、年终清算。各级粮食
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粮油统计报表,以便测算所需补贴并及时拨付。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另行制定。
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依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省级财政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省级财政当年应到位的配备资金。
十一、加强周转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严肃结算纪律。省级储备粮油增加或抛售时,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动用(或增加)方案,报省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实施。要建立重要储备商品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监督管理,省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直管储备粮油、委托地市代管省级储备粮、周转库存粮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经联合批准,私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虚报周转库存套取补贴的企业,要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终决算制度。从1998年7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月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在次月6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汇总上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年度结束后,
由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
十三、各级财政、粮食、审计、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任何方式套取粮
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地、市、县(区)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适度的粮食储备,并建立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
十五、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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