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为使我国视频点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视频点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视频点播业务是高新技术与广播电视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根据不同用户对特定节目的播放要求,向特定用户适时播放特定视频节目的新型电视广播形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在对全国视频点播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应当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宾馆、饭店如确有必要,有条件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也要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三、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
四、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有线电视频道资源、节目资源的规划、管理,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根据各自的条件逐步开展视频点播业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1998年6月17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