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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工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扶持粮食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粮食部门为搞好粮食流通,促进我省粮食生产,保证
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成本上升,粮食购销价格倒挂,调拨难,收购难(粮食压库,仓容不足),同时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
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经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
改善以及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通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和各地(市)政府责权分明、政企分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省省情和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
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开展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为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继续执行现行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三)加大粮食企业改革力度,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粮办工业中的大中型企业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实现资产优化重组;小型工业企业采取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推向市场。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从现在起,用3至5年时间把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减少一半左右。要加快调整人员结构,提高职工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要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等实行
科学、严格的定员定岗、竞争上岗制度。
要认真做好下岗人员分流工作,下岗人员应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作为再就业工作的组织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政府、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粮食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各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粮食企业
下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为保证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贫困地区人口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各县(市)必须根据本地市场粮食供应情况指定相应的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网点,做好供应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二、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合理划分省、地、(市)、县(市)的粮食责权。
(七)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总责前提下的省、地(市)、县(市)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粮食生产、购销等计划衔接。
(八)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流通全面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粮食宏观调控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粮食发展规划,确保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搞好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主要责任是:1、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供给,根据
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品种结构;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确定定购粮购销基准价和保护价及销售限价水平。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3、对重大自然灾害帮助安排救助粮,在全省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过度波动时,动用省
级储备粮油进行吞吐调节,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4、制定和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确保省级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5、建立和完善地方三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应付本省自然灾害以及调控市场的需要确定和落实储备规模,并报
国务院备案;6、建立并管好用好省级粮食风险基金;7、搞好全省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省级粮食储备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8、指导、协调省内地区间粮食余缺的调剂,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经营的原则,组织和落实粮油进出
口;9、制订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和法规,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10、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专储粮收购、粮食进出口指标、储备设施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九)地(市)、县(市)政府在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负责本辖区的粮食总量平衡;2、落实好本辖区粮食定购任务和收购、调拨工作,负责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基准
价水平和允许的浮动幅度,制定本辖区的具体价格水平。粮食主产区要为国家和粮食主销区提供商品粮,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作出贡献。粮食主销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保证诚镇居民粮、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本区域内驻军和武警的军粮供应。4
、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杜绝收购资金挤占挪用。5、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地(市)、县(市)粮食储备计划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地区性自然灾害或出现粮价过度波动时,动用本级储备粮吞吐调节。6、负责本辖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
的建设、维修和改造。7、负责本辖区粮食余缺调剂,建立产销双方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8、加快本辖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当地流通秩序。
(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根据我省粮食生产发展和有效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不小于中央规定的规模建立。地(市)、县(市)粮食
风险基金的规模要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
的亏损补贴。各地(市)、县(市)不得随意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部门制定。
(十一)理顺省内区间定购粮对口调拨关系。1998年度南平、三明定购粮调出区外计划确定为2.1亿公斤,仍作为指令性计划,销区要顾全大局,如数调走,以支持产区收购。粮食购销价格理顺之后,省内区间调拨任务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支持、帮助销区与产区以合? 问浇⑽榷ǖ牟叵怠? 省下达的区间调拨任务属指令性计划,销区历年来欠调的粮食必须限期调完。调粮所欠的货款也必须限期归还。具体期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十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省各级政府现有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流通的投入不能减少,今后视财力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扶持主产区粮食生产,改良品种,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对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扶持,粮食仓
储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网点简建费用等。
三、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三)加快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食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地(市)、县(市)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本级粮食储备,粮权属同级政府。
在落实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多储存中央储备粮,各级政府都要对此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四)省政府按国家要求和福建的需要建立省级粮油专项储备。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政府确定的规模、品种、质量储足管好省级粮油专项储备。省级粮油储备的粮油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
省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粮库作为省直属粮食储备库,有关政府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级储备粮除利用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外,继续利用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财、物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
要求和节约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布局储存点,并逐步将省级储备粮油集中储存在省直属的粮食储备库和指定的部分粮库中;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油,实行资格审核和定点储存制度。
省级储备粮油储存费用、利息和可能发生的省级储备粮油吞吐需要的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给承储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和省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和补贴。
(十五)省级储备粮主要委托粮食企业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也可以通过县(市)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其它方式购入。储备粮的轮换和抛售,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粮食企业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吞吐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十六)建立地(市)、县(市)粮食储备。地(市)、县(市)的储备规模按照销区纯购粮人口的六个月、产区城镇人口及其水库移民、农村需救助人口三个月所需粮食数量,以及应付本辖区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需要的原则,由省政府确定下达。地(市)、县(市)储备粮的储备费
用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并列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食用油脂储备数量由地(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十七)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省直属粮食储备库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十八)仓储设施建设是“米袋子”分级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我省现有仓储设施落后,总量严重不足,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各级储备库建设所需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加以使用。
省在粮食主产区及主销区、交通枢纽建设省级储备库,重点支持主产区的储备库建设。储备库的建设以利用现有设施改造、扩建为主,省、地(市)、县(市)各级政府每年要拨出专款对现有粮食储备库进行维修、改造。粮食仓库建设享受同级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九)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产权手续应在1998年内办理完毕,属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产权不清的,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协调解决。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
占用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二十)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十一)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保护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价定价原则,以粮食平均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为基础,考虑与毗邻省份粮食价格相衔接等因素一年一定,并报国务院备案,收购前公布。
(二十二)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定购粮基准价格: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按略低于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各地(市)政府在省定购粮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
具体定购粮价格水平。
(二十三)1998年我省粮食定购价格参照1997年定购价格水平,并考虑毗邻省粮价以及我省目前定购粮价偏高的情况,取消1996年定购粮收购价上浮10%的部分,即早灿稻每50公斤定购价由72元调为65元,各地(市)可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
内确定本地(市)具体定购粮价格水平。今年夏粮定购每50公斤10元价外补贴保持不变。今后价外补贴仍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具体视粮食市场价格和生产丰歉情况,由省政府确定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二十四)实行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在市场粮价过度上涨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限价原则,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基准水平。各地(市)政府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省定销售限价基准水
平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销售限价。
(二十五)各级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油的吞吐和粮油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地方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合理补贴;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
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先由地(市)、县(市)政府动用地(市)、县(市)储备粮油进行调控;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全省性粮价上涨时,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油救灾和平抑粮价。省地县三级储备粮油购销价格,按照保持
市场粮油价格稳定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
(二十六)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市)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二十七)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
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二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
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九)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鼓励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业务,支持和引导粮行米市的健康发展,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三十)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市)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三十一)要加强省内区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三十二)要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和价格监测制度,各级粮食、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对全社会市场粮油质量、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净化粮食市场,保持市场粮价稳定。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三十三)我省1991年粮食年度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已经消化完毕。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家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文件规定的清理办法,由省
审计厅牵头组织专项审计、清理。清理后的财务挂帐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挂帐数额,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停息,本金由同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从1999年1月1日开始,五年内消化。其处理原则是: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由财
政部门负责消化,按计划分年度列入预算安排;经营性财务挂帐由企业通过减员增效,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按计划分年度从经营利润中消化。具体消化办法另行制定。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1996年粮食业务实行两条线运行时,划在商业银行开户的经营性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凡是属于这次清理范围,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级政府确认属于政策规定造成的财务挂帐和地方政府挤占挪用造成的不合理贷款,其本金和利息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同级政府筹措解决。

(三十四)从1998粮食年度起,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对按照省级政府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及进口粮食所需贷款或预付款,农业发展银行应予保证。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
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五)省级和地(市)、县(市)、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同级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
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三十六)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三十七)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逐年归还。如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
,由所在地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需要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中央将由财政部从对我省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省政府也将以相同的方式从预算上下级结算中扣回,
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要看到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精心组织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毫不放松地抓粮食的生产,按本世纪末
农业发展的目标,稳定耕地面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总产,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确实保证我省粮食总量稳中有增,努力提高自给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要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坚定改革的信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以及本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市场宏
观调控,提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积极抓好粮食收购,管理好省级储备粮油,根据实际需要或省政府的安排,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的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会同
有关部门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这次改革的各项举措和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并反馈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19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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