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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良性循环,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策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5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提出以下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开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力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彻底分离,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以及各类公司都继续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2)凡以粮油加工或其他附营业务为主,附带少量收储业务。或基本没有承担粮食收购、保管任务的城镇粮站、粮店,要成建制转体并更名,组建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3)目前以粮食收储业务为主的企业,对纳入统一核算的其他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营企业。
(4)纯收储企业不进行机构分设和财产划转,但必须按照粮食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企业实行定岗定员,将富余人员裁减分流出来,另行安置。
2、企业分开可根据经营规模和基本条件,按如下原则进行:
(1)人员划分。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的有关规定,按收储业务量测算。对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实行定员定编。富余人员另行安置。
(2)资产划分。主要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挂帐按收储企业与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的实际占用进行合理划分。
①固定资产。主要粮食仓储设施—律留作收储企业财产,其他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合理划分。
②流动资产。现有粮油商品库存、包装物等主要流动资产均不划转;属于原企业从事附营业务购进的商品库存和短期投资等,按帐面余额划转附营企业。
③责权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债权,随附营业务企业划转。属于原企业附营业务实际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经审计清理后划转到附营企业;除银行借款以外的债务,属于企业开展附营业务形成的,随同附营企业划转。
④财务挂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1号文件规定,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但分设后的附营企业,要承担经营性挂帐利息和本金的消化。
(3)机构分设。原企业从人员、资产上划分后,设止两个具有独定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和新设企业注册登记。在具体分设过程中,要注意业务的衔接和工作的协调,使其顺利过渡。
3、企业分开工作必须在各级粮食局统一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认真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协调配合搞好企业分设、财产划转、资金分离工作。粮食收储企业和附营企业分设后,要对现有粮油库存及其他财产、物资进行认真清理,按库贷挂钩要求,建立健全粮油
商品库存合帐,确保库存真实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三)资金分离
1、己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中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2、成建制转体为附营业务的城镇粮站。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于开户。
3、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守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经清理、核实后的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
4、城镇粮店和分离出来的附营企业所需贷款—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不对这类企业发放贷款。
5、附营企业要按规定具有—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
6、信贷资金(包括信贷基金、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划转办法,由省人民银行会问省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附营业务分离和资金划转工作
将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附营资金从收购资金中分离出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粮食部门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安
排,认真协调,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妥善处理划转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证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支持粮食部门做好企业法人登记和发照工作;各有关银行要在省人民银
行的领导和协调下,抓紧做好信资资金的划转工作。



19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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