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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工作意见
为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消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
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属于清理对象。
(二)清理范围是指属于清理对象的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贷款。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分类
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分类
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贷款。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贷款。
(四)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当地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贷款。
四、清理和审核
对纳入清理对象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省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计委、粮食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等8部门《关于认真贯彻审计署等8部门关于清查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清理、审核过程中,既要分清新增财务挂帐,又要分清不合理占用贷款;既要分清财政未补挂帐,又要分清违
反财政法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和经营亏损挂帐。清理结束后,要将清理结果、分户数据软盘、有关资料在8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
五、专户管理
经审核确认后,属于粮食企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应由政府解决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统一上收到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在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
六、挂帐停息
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
七、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
对1994年12月31日前已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计划完成消化目标。同时,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在分清性质、划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谁欠谁补的原则,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从1999年1月1日起,
分别由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
(一)该由政府解决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本金,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按3:3:4比例共同分担(对市地、县(市、区)要根据产销区以及当地的财力情况在消化的总原则内对所负担的金额加以区别,同时,考虑到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确保国务院规定的消化期完成
消化挂帐的前提下,对前期消化的金额和后期加以区别。(具体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省财政每年按该年度消化计划中市地、县(市、区)应负担的筹措资金额度集中上收财力,统一归还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
贴。
(二)该由粮食企业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本金,由粮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由于粮食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挂帐,财政不贴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负责归还。
1998年6月1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否则,谁出现亏损谁弥补,并追究当地政府和粮食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
的本金。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下发后,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同级政府确定。
八、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处理
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的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其中:属各级政府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在消化期限内统筹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同级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九、考核及奖征
对各级政府和粮食企业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本意见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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