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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1998〕36号),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套印从即日启用,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套印印模(略)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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