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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附: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1997〕93号)(略)



19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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