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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山东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加强安居工程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地建委、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电力局、人民银行各分行,省
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安居工程管理,促进住宅业尽快形成经济增长点和消费热点,根据国家和省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近几年实施安居工程情况,对我省安居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居工程价格实施国家定价管理。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和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安居工程建设成本,申报安居住宅销售价格,经批准后执行。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安居工程实行成本价销售的政策,认真核定销售
价格,并将核定的销售价格抄报省物价局和省建委。
对安居工程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凡向安居工程收费,均应在《收费登记卡》上由收费人作如实记载。拒绝如实记载的,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拒缴。安居工程的价格及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取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除了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实施的收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向安居工程收费。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项目收费、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的监督。
二、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安居工程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各部门要互相配合,保证安居工程优惠政策落实。
三、安居工程成本价构成,按国家规定的以下因素确定: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建筑及设备安装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费(小区级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摊入房价);
5.以1—4项之和为基数收取的1—3%的管理费;
6.贷款利息(实行预收款的,相应核减该项费用);
7.税金。
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安居工程项目确定后要进行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招标,择优确定相应的单位。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承担安居工程任务的单位名称、工程内容、工期、质量保证措施、项目价款及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五、对购、建安居工程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商业银行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优先提供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单位不得增加贷款环节和贷款利息。
六、严格按标准建设、出售安居住宅。安居工程建设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按1—2类住宅标准设计,以两室户为主。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增加部分三室户,三室户建筑面积不能超过80平方米。安居住宅建筑面积每户平均不应超过70平方米。
七、经省和国家批准的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购房资格,坚持两个标准,即收入标准和居住标准。并将购房户名单及安居工程分配政策向购房户所在单位、街道以及社会公开。
八、努力提高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质量。安居小区建设要全部引入试点小区的建设机制。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安居小区,按试点小区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申报省、国家安居(含解困)小区前,其规划、设计方案报省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审查,在被批准为省或国家
安居小区后,由省小区试点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今后开工建设的安居工程,均应按《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初装饰制度。房屋出(预)售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住户的要求组织装饰。各地质检、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积极推广大开间灵活隔断住宅,除厨房、卫生间相对固定外,卧室、客厅可由住户自由分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四新”在安居小区的覆盖率要在40%以上。
安居小区的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100%,优良率必须在40%以上。在新区建设安居小区,绿地面积要达到30%。
省和国家安居小区竣工后,当地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居小区综合验评。
九、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安居住宅出售时,必须与住户签订由省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同时向住户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认真说明,并按规定对住宅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安居住宅的销售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开发主管部门和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安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十、安居工程建设要坚持综合开发的原则,不许以安居工程的名义搞零星建设。厂矿企事业单位利用已有划拨的国有土地建设安居工程,要经当地安居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建成的安居工程向本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出售,剩余部分由政府按规定向社会出售。厂矿
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安居工程盈利。
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是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居工程项目应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安居工程开发中心、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等)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安居工程选点要经科学论证和市场调查,要方便群众,要坚持以销定建、坚持与旧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各城市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解困目标,确定当年的解困户数。再根据解困户数制定当年的建房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分配计划,将安居房落实到单位或住户,然后开工建设。
要通过安居工程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一是改旧建新,在旧城区建设安居工程;二是采取实物与货币还迁相结合的方式,将旧城区的群众吸引到新区。旧区居民的房屋产权、使用权,可与安居小区的房屋产权、使用权互换,以货币补偿差额。
要努力提高新区的环境质量和配套水平。
属于旧城改造的安居工程,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的水电容量予以保留,并免收贴费之外的增容费。
十二、安居工程建设要节约耕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仍按原规定报批。有关部门要按分工加强安居工程管理。
各市地解困小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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