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化工行业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被采纳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
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化工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分工管理本地区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组织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
第七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性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全面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
第九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计划地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检举,揭发和需要,适时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准淮验收:
2.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3.企业质量升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条 化工部统一安排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统一安排本地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之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化工部备案,受委托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化工部。
第十二条 对化工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根据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的需要,对从事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化工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参加化工标准实施监
督检查工作。
化工部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考核和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化工部统一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安排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公布。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实施情况不好的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属标准规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标准化的审批部门反映。
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专业标准实施监督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3月18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