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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民用自来水水费收缴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各区县物价局:
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032号〕下发以后,起到了公示价格,强化监督的作用。但是反映在水费收缴上,出现了按计费水表和按户内水表计量收费划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管理,按照我局京价(工)字(19
98)第03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无水源供水单位安装的计费水表的,一律按户内水表计量收费。
2.凡装有市自来水公司等水源供水单位计费水表的,一律按其所查计费水表计量收费。
特此通知。



19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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