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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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