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电、气、热价格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8〕第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房地产管理所(处)、各物业公司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煤气、天然气、水、电、供
暖价格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肃查处。


京价(工)字〔1998〕第032号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各区县物价局:
我市煤气、天然气、水、电、供暖价格由国家管理,均执行国家定价。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现行民用煤气、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0.6元和1.4元,按户内计量收取。
二、现行民用电价每度0.3618元,按市供电局所查民用计量表收取,无市供电局民用计量表的,可按居民表计量收取并可加不超过10%的线表等损失。
三、供暖价格一律按我局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区县物价局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区县内的各物业小区及有关单位按通知规定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1998年2月24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