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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文件《关于转发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1997〕180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19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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