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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



19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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