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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
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见附件二)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
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
。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1997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分户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情况。
四、调查数据的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见附件一)和“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见附件二)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参加汇审时一并上报。
五、各地区应于1998年4月底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8年5月初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运用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评比,共评出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2个,并在哈尔滨会议上对这2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是:北京、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哈尔滨、沈阳、大连、南京、宁波、武汉、西安。
七、各地区务必按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在1997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在做好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
,各地应主动地结合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适时地开展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发挥调查数据的内在潜力,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政策研究服务。
附件一: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01和02表填表说明
附件二: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
附件三:1997年度营业税收资料调查表审核公式
附件四:1996年度全国地税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总结
附件五:关于表彰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以上附件布置会已发,本文不另发)



19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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