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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199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1997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格标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成都市住房委员会〔1998〕0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城区调整199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1997年度房改售房成本价格标准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租金标准
(一)1998年度城区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0元,原租金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仍继续执行。
(二)对少数经批准采取先售后租办法的单位在新分配公房时,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收取标准仍按成府发〔1995〕60号文件关于《成都市深化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为计算简便,凡房改以来调整过租金标准的住房,在1997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25的系数。
二、成本价售房
(一)1997年度成本价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0元。
(二)成本价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工龄之和计算,年工龄折扣率为0.48%,工龄折扣一律截止到1995年底。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的,其一次付款折扣率按本市房改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三)对已购80%部分产权的职工,可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要求:“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补交房款计算公式为:此次应补交房款=〔购房当年的核定成本价×(1-0.48%×夫妇工龄之和)×面积×(1-一次付款折扣率)-已交标准价房款〕×〔1+银行同期定期存款月利率×时间(月)〕。
(四)按成本价购买公房,个人实际支付房价款每平方米不得低于230元。
三、对超过住房规定标准者均按成房委办〔1997〕21号文《关于1997年度房改中住房面积超标准加价、加租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通知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199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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