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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房屋租赁收费行为,现将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收取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1996年编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收费标准目录》规定的,并经物介部门1997年检验审核的项目、计算单位、标准、依据、执收单位、收费范围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凡无收费依据的均不
得自行收取。我局发的京房地字〔1997〕259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的第九条废止。
二、除市区县房地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19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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