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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省经贸委《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
为了帮助军工行业尽快走出困境,保持军工行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在参照四川、陕西、福建等省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并多次征求省直有关厅局及金融部门的意见且达成一致,现提出《关于扶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的意见》。
一、对地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及其所辖县(市)内的军工企业,要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凡符合兼并、破产、减人增效条件的,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应当将其优先列入计划;凡列入优
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和国家行业解困计划的军工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上级下达的拟核销呆坏帐计划中优先予以解决。
对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军工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可对部分特困军工企业发放职工基本生活费贷
款。
省财政对1997年至1999年内省属军工亏损企业工资性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三、鼓励军工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利用本单位现有荒山(坡)、水面发展种植和养殖业,同时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在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四、1997年至1999年,对省属军工企业转办的经省财政厅论证审查、投资少见效快的第三产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在1年之内,贷款总额不突破2000万元的,省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五、对军品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应优先保证;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注入必要的流动资金便可大幅度减亏或扭亏为盈的军工企业,由省国防科工办、省经贸委提出需要支持的企业名单,省工商银行给予积极支持。
六、经省国防科工办考察论证,稍加扶持即可在短时间内扭亏的地方军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省扭亏增盈计划,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予以扶持。
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和军工企业军转民工作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1996〕55号)文件精神,军工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所在市地统筹管理。退休人员的生活费每年自然增长部分按所在市地标准执行。
对于军工困难企业1996年度以前欠交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劳动保险部门商订缓缴协议,待企业有能力补缴时,再予补缴。
八、军工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按省有关规定调整离休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离休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三线调整计划单位的,属计划部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期内的贷款,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
十、经国家批准的“九五”三线调整项目,属脱险搬迁的,在项目管理上均视同省重点建设工程,享受有关政策。
十一、凡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退的三线调整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所在市地、县财政部门要将应退部分及时足额退给有关单位,不得克扣或截留。
十二、为支持三线调整项目尽快建成,发挥投资效益,三线调整单位负担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原则上予以减免,有关具体手续由当地政府协调办理。
十三、为加速军工企业的科技进步,对大中型军工企业申报建立技术中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予大力支持、扶持。
十四、对于军工企业申报的科技开发贷款、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和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十五、对军工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中给予“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待遇。军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合资改造,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
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十六、对军工企业新开发的效益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专贷项目、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项目,实行新项目、新机制、独立核算,各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七、军工企事业单位保留(封存)的军工生产线中封存的汽车,按封存时间报停,报停期间免交养路费及其它规费。
十八、军工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从事军转民和第三产业的,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如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十九、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军工企事业单位和三线调整单位随意收费、摊派、“集资”或罚款。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市地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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