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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威政发〔1998] 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县乡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凡行驶公路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不含手扶拖拉机)和摩托车,均须缴纳养路费。
第三条 威海市交通委员会主管全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县级市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内养路费征收工作,编制本辖区县乡公路发展规划。
各级公路部门负责实施养路费征收业务及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交通管理所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标准和缴纳办法
第五条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220元(含路港建设费30元)。
(二)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5元(含路港建设费5元)。
(三)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7元(含路港建设费5元)。
(四)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64元(含路港建设费10元)
(五)拖拉机每月每吨75元(含路港建设费30元)
第六条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农用运输车按月缴纳,每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农用运输车报停期间不缴纳养路费,但全年报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二)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路费。
(三)正三轮摩托车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7月底前缴纳半年养路费。
(四)农用拖拉机2吨以下(含2吨)的,每年缴纳4个月的养路费,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农用拖拉机2吨以上的,每年缴纳8个月的养路费,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前和7月底前缴纳4个月的养路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拖拉机,一年缴纳12个月的养路费,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缴纳半年养路费。
需缴纳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前款现定的时间,到当地养路费征收站或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缴纳,也可由养路费征收人员登门收缴。凡不按现定缴纳养路费的,除一次性补齐应缴养路赞外.按日加收应缴贸额1%的滞纳金。
第六条 手扶拖拉机等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经县级公路部门核定免征养路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养路费征收计划由镇养路费征收站提出,报县级 市公路管理局汇总,经县级市交通局审定,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平衡后,由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下达。下达的征收计划指标逐级分解到镇养路费征收站执行。
第九条 镇养路费征收站收取的养路费在每月10日、25日前足额上解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汇集,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解市公路管理局,储存财政专户。
第十条 征收养路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镇养路费征收站应于每月25日前,到所在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领取下月养路费票据;同时缴销当月养路费票据。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应于每月底前到市公路管理局领取、缴销票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养路费使用计划由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提出(其中镇使用的部分应征求镇政府意见),经县级市交通局审定,报市公路管理局汇总平衡,由市交通委员会批准下达。县乡公路养路费使用计划由市、县级市(区)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征收的养路费按比例分配使用、完成征收计划的资金,在扣除征收业务费后,市、县级市(区)、镇按2:5:3的比例分配;超额完成征收计划的资金,扣除征收业务费后;市、县级市(区)、镇按2:3:5的比例分配。市分配所得部分,用干跨县级市(区)县乡公路建设。县级市、镇分配所得部分,用于本市、镇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
按前款现定分配给各县级市(区)、镇的资金,应于每月5日前返还各级市(区)公路管理局。
路港建设费全额上解省交通厅,不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养路费专款用于县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养路费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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