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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一、管辖

  1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
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
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
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
效。

  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
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
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2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工作人员
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刑法分则第
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
关管辖。

  3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贪污贿赂罪明确在分则第八章
中作了规定,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是指修订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
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由
公安机关管辖。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
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
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
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
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
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
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
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
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
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
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
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
合。

  二、立案

  7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
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
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
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
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
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
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
人民检察院。

  三、回避

  8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
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四、律师参加刑事诉讼

  9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
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
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 0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
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
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
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
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
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
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1 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
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
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
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
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
排会见。

  1 2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
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1 3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同被告人会见、通
信。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
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
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
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
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
材料。

  1 4 .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
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
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 5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
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
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
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
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
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
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 6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五、证据

  1 7 .刑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
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
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1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人
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
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
,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
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

  1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
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
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
返还被害人。

  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 0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
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
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
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
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 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
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2 2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取保候审保证金由
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
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
公安机关作出。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制定。

  2 3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
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
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
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 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
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七、拘留、逮捕

  2 5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
,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
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
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
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
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
一个。

  2 7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
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 8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
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
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
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
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的人民检察院。

  八、期间和办案期限

  2 9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
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
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
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

  3 0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
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
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3 1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
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3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
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
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3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
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
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
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
者监视居住。

  九、侦查终结

  3 4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
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
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移送起诉

  3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
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
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
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
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
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
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
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
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
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
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
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
不再另行移送。

  3 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
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
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
、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
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3 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
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
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
法院的审理期限。

  3 8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
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
证据材料。

  十一、开庭审判

  3 9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的时候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审
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不能规定由书记员查明。

  4 0 .关于在法庭审判中询问证人的顺序,法庭审判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
序由审判长决定。

  4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
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
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
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
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
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
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4 2 .人民检察院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
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
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
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4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
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违反
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
庭审后提出。

  十二、二审

  4 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
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根据这一规定,
出席第二审审判的应当是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

  4 5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
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二审中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
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
,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
放。

  4 6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
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
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
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十三、死刑复核

  4 7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十四、赃款赃物

  4 8 .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
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
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二)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
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
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
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
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
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
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
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
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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