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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水泥是我省工业主导产品之一,1997年总产量为3760万吨,居全国第四位。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全省水泥工业粗放经营的问题没有根本改善,无证经营、非法竞争的问题十分突出,据调查,无证“小水泥”企业多数是普立窑、土立窑、粉磨站以及国家已明令取缔的土
(蛋)窑。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无证“小水泥”企业量大面广,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无检测手段,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下,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滥占耕地,质量十分低劣,其中相当一部分“小水泥”靠冒牌销售、虚假广告、价格投机牟取暴利,坑害用户,严重扰乱了建材
、建筑市场,损害了我省大中型骨干水泥生产企业和名优产品的声誉,直接危害我省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社会风气,已到了非治理整顿不可的地步。现就对全省“小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这次整顿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治理整顿与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结合,与加强和完善管理相结合,与优化全省水泥工业结构相结合,与反腐倡廉相结合。通过治理整顿,取缔非法生产,打击假冒伪劣,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避免重复建设,制止无序竞争
,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原则
(一)这次治理整顿的范围是:河北省境内证照不全特别是无生产许可证的“小水泥”企业以及使用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公布的淘汰设备与工艺进行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
(二)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照齐全。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准产证明》)、《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三证”)等有关证件;
2、水泥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3、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化验室,且取得合格证书;
4、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水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均化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立窑直径2米(不含)以上,磨机直径1.83米(含)以上,生料仓2个以上,水泥仓3个(含)以上,且必须经过均化后包装;
5、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水泥粉磨企业必须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作为熟料来源。
(三)治理整顿坚持从实际出发,“堵”与“疏”结合,区别对待,分类施治:
1、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建“小水泥”生产企业;暂停受理“小水泥”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申请。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水泥等扰乱市场的非法行为,对形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3、取缔各类无“三证”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土(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使用普立窑生产水泥的企业;磨机直径在1.83米(不含)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凡被取缔的企业,要限期关门,遣散人员,捣毁设备,防止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要由市县政府组织采取强制措施。
4、停产整顿窑径2米(含)以下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污染严重,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行政机关兴办或参与兴办的水泥生产企业;“三证”不全的各类水泥生产企业;“三证”齐全,但管理混乱,被有关部门认定生产中有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以次充好、非法经营、严重损
害用户利益行为的“小水泥”生产企业。凡被停产整顿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达到规定条件的发给有关证照,恢复生产经营,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予以取缔。
5、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整顿和改造;支持主机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附助设施未按规定配套,但经过改进和完善可以达到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企业进行改造;支持窑径未达到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要求的有证水泥生
产企业的机立窑实施达标扩径改造;支持环境敏感区内设备达标的有证水泥企业易地搬迁,支持非敏感区内有证水泥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防污治理;鼓励支持关停企业利用其符合要求的设备和生产条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合作、股份、承包、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
组,多领域、跨行业寻找出路;对上述进行整顿改造的“小水泥”生产企业,经贸、计划、建材及金融、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地矿等部门要从立项、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予以支持,以帮助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对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企业,
地方财政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各市县政府为主组织实施,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验收,新闻单位跟踪报道,具体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1998年12月下旬至1999年1月上旬)。各市县政府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这次治理整顿的必要性、重要性,造成强大的声势和氛围。
(二)调查摸底(1999年1月上旬至3月底)。由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等部门配合,以市、县为单位对其辖区范围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工艺设备、生产能力、污染防治等情况,分别进行审查,造册登记(登记表由省统一印
制),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清理整顿(1999年4月1日至7月底)。本着“谁的企业谁负责”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取缔的取缔,该关停的关停,该整改的落实整改措施,该处罚的处罚,务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治理整顿期间省、市、县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
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邀请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治理整顿的进展情况。要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阻挠和抗拒治理整顿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
(四)检查验收(1999年8月1日至8月底)。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治理整顿标准,逐市县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报告于1999年8月底前报省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就各市治理整顿工作
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整顿工作组织不力、走过场的,要批评通报,并追究市县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建章立制(1999年9月1日至10月底)。这次治理整顿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办证制度,规范办证程序,强化各职能部门合力,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督,严厉查处生产、流通各环
节违法行为;适时探讨制定河北省水泥行业发展管理条例,使水泥行业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了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由郭世昌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昆山及省经贸委副主任刘建业、省建材局副局长葛旭东、省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徐建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春甫、省环保局副局长白进杰、省乡
镇企业局副局长刘凤群同志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监察厅、总工会、广播电视厅各抽出一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刘建业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省经贸委生产总调度室。各市、县要成立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
机构,并请于1999年1月上旬前将本市、县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机构、人员组成及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报省治理整顿“小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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