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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之一,为在我市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
、《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0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工作原则和破坏性地震分类
应急工作原则包括:政府统一领导原则;落实准备、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在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大于6.5级而小于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我市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
(一)成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及指示,部署检查全市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以及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震时转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地震办办公。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武汉警备区负责同志
市地震办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委、交委、建委、科委、教委、市外办、地震办、市公安、财政、民政、卫生、环保、广电、水利、电信局、武汉供电局、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主任:市地震办负责同志
成员: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各区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一)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武汉警备区。
2、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震情确定应急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根据灾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进行紧急支援的请求和应急工作建议。
4、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5、组织本地区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建议。
2、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震情、灾情、灾区人民政府应急与救灾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3、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与受灾区县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
4、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和抢险救灾工作;城区根据灾情按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启动预案。
5、市区内发生有感地震(含受外地影响),按一般性破坏性地震采取应急行动。防止谣传或误传,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报告。
(一)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将震情、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市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确定地震应急规模;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通报震情、灾情;协调武汉警备区和武警武汉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4、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震情、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请求省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5、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抢救。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武汉警备区、武警武汉市支队: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须品。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道、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各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商业、粮食部门: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武汉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武汉市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炭、核工业、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保险理赔。
保险部门:做好灾害损失勘察及理赔兑现工作。
(17)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经外贸、外事、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提供的紧急救援。
市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授权,可以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19)涉外事务。
外经外贸、外事、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汉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汉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汉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五、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情、灾情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对灾区进行支援,接受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六、临震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地震对本地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七、其他事项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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