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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住宅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新建住宅销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的标价方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内容、填写要求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监制并统一印发(明码标价书样式附后,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
第五条 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其中中央、省属在杭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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