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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
(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
(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
(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
(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要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
(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
(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周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区(县)老龄委申报,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领取《百岁寿星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人每月领取营养补助费80元,补助到本人去世为止。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区(县)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老人节、春节期间,由市、区(县)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日。
第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实行登门法律服务。
第八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九条 市政府监制的“优先优待服务标示牌”,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颁发,各服务单位应公开挂牌。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换发《敬老优待证》。原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自1999年1月1日起,使用新换发的《敬老优待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乌鲁木齐市关于为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暂行规定》(乌市政〔1991〕95号)同时废止。



199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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