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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办法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实行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纪检、监察、人事、审计、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抓贯彻落实;村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具体
实施。
第四条 各乡(镇)将农村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纳入乡(镇)、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立农村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定期检查制度。县(含县级市、郊区)每年检查一次,乡(镇)每年检查两次。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六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应当根据党章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以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由上级党委和政府依照党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规宣布选举结果无效;村委会班子成员有1/10以上村民联名要求罢免的,依法由村民表决罢免;乡(镇)党委和政府发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有明显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村
党支部班子成员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村委会班子成员可组织村民表决,依法罢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报酬实行年薪制,年薪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3倍;加上各种奖金,总收入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6倍。
第八条 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支部组织,乡(镇)党委派人参加。
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组织,乡(镇)党委或政府派人参加。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凡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九条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秉公办事,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情况。
(三)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情况。
(五)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勤政尽责情况。
第十条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可在向村党员大会或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时进行。
第十一条 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按居住区域,每8至10户村民可推选1名代表,比较小的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会议均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事宜可随时召开。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的内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提出议案,先召集村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通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村屯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五)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全体村民权益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村财务预算与决算制度。年度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提出,村党支部讨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年度财务决算由村委会做出,村党支部讨论后,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对重大收支情况和超过预算部分必须做出详细
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帐册,及时登记变动情况,定期向乡(镇)经营管理站报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村民监督。
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应事先取得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确认后方可进行。
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年终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项目的确定和主要资产的处置及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收取的现金手续应完备,及时入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手续不完备、不合理的开支,不准付款。
第十六条 建立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订阅费、坏帐损失等非生产性开支,坚持限额控幅的原则,具体限额由县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村财务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审批限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限额以内的,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超过限额的,由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批,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条 任免、调换村财务人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备案;村财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后凭证上岗。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村财务工作。
村财务人员有权参与本村财务决策,有权对本村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村务公开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公开:
(一)新上经济项目的论证方案、融资方式及投资额,投资效益预测,项目进度及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用工和完工后安置就业等情况。
(二)村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增减、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招待费支出、电价电费,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三)土地征用数量、征用费数额及支配方案、宅基地申请人员和数量情况。
(四)村办企业、土地、林地、果园、菜园、水面、沙场、滩涂、海产养殖等项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时间、承包金额。
(五)村提留、乡统筹和其他农民负担。
(六)全村当年应出劳动积累工、义务工总数,劳均工日,以资代劳收款数,欠工人员名单及金额。
(七)新婚生育指标、二胎生育指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及处罚情况。
(八)扶贫项目安排、救济救灾款物发放、特困户税费减免、各类社会保险投入情况。
(九)村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以及村委会任期内应实现的目标和完成情况。
(十)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领取报酬的数额,以及各种奖金和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村务可采用固定的专用公开栏、展开板以及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形式公布,也可列成清单发到村民手中,或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公布。
第二十一条 随时发生的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等情况一个月或两个月公布一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任期目标、新上的经济项目等每完成一个阶段任务后公布一次;各业承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等情况年初公布计划,年终公布结果;农民负担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
成员报酬年终公布一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成员的政绩、过失可根据奖惩时间随时公布或年终公布;较大事项完成之后,及时公布结果。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村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履行村务监审权。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职责是:
(一)每半年听取一次村务情况汇报,并汇总村民意见,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
(二)对民主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提出咨询建议,督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期间村民的提案。
(三)检查货币、物品等集体资产,检查村会计帐目;请求乡(镇)经营管理站指导规范村务特别是村财务工作,实行村财务乡(镇)审计制度,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广泛听取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的意见,对村民的质疑做出解释,对村民提出的要求予以答复,对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予以纠正。答复意见和改进措施予以公布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小组或村民理财小组及村民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举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认真受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推诿或无故拖延对举报事件的处理,并要及时将举报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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