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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
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市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
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三、对安排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相应手续。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准备等程序,按提前审定总图、尽快开工建设和年底至少完成60%投资计划的要求,条件成熟的,一次批复到位。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省财政厅负责与省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和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签定《转贷国债资金协议》,借款期限和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还款的资金来源。省主管部门和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
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应是本部门、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1)项目实施单位的收益;(2)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3)预算内外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4)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5)用于建设的预算外资金;(6)其他资金。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财政
部门要提前做好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息。
五、各级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专户,专帐核算,封闭管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管理专项资金,采取分段跟踪审查的方式,认真审查工程预结算。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其抵债还贷。
七、严格专项资金监督、审计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实施检查、监督制度,各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八、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成立项目法人或明确建设业主。由项目法人(建设业主)承担项目的筹融资,落实项目资本金,选择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和项目财务管理等。
九、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总投资中应按公路项目不低于35%、城建项目不低于30%、电网项目不低于20%的要求落实资本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拟定并落实建设项目资本金方案,保证资本金到位。经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核,凡资本金方案不落实、资本金不
到位的项目,经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后,省可将其专项资金调整安排到其他资本金落实的建设项目。
十、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各地、市、州、县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挤出资金,搞好配套。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协调会议制度,督促地市州配套资金的落实。
十一、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要配套安排好银行贷款。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银行推荐项目,为争取银行贷款创造条件;项目法人单位应主动与银行联系,积极提供评估所需材料,取得银行的支持;各有关银行应简化项目评审手续,加快评审速度,对已承诺贷款应及时拨付,确保项目建
设进度。
十二、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的具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并按要求逐月按时(每月2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等情况,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和主管部
门。遇到重大的问题,尤其是资金供应和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省计委、省财政厅。
十三、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采购省产投资品。项目法人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品采购初步方案报省采购办审查;省采购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再下达投资计划
。省采购办要跟踪检查项目的采购来源和方式,以及数量和品种。
十四、使用专项资金投资的工程,各地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减免各种建设项目收费。未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种收费要停止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费用一律取下限或减半收取。工程投产后,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建档保存相关资料。
十五、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原则的基础上,对水利项目,将根据其特殊性及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地分担债务比例,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十六、本规定仅限于使用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和贷款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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