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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家庭居室的人身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
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核、质量监督等手续;
(二)封阳台、更换门窗等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其中产权属个人的住宅应到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同时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通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到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
本市建筑企业下岗的职工,持下岗证明及原有技术等级证明,到所在县(区)劳动部门领取《技能岗位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建筑物荷载的工程由具有资质的企业承担;
(二)个体从业者只能从事家庭零星居室装饰装修;
(三)使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说明书;
(四)施工工艺要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整体安全。
第八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除自行施工外,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或持有《技能岗位证书》的个体从业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 除零星居室装饰装修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可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支付质量监督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委托人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可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价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随行就市,实行“实际量、市场价、优质优价”原则。
第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向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对相邻居民和单位正常生活、工作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五条 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抚顺市消防管理办法》执行,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单位、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形成的各种废弃物,须由委托人按照环卫部门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处倾倒垃圾。
第十七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的断电、水淹、管道堵塞、设施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应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无《技能岗位证书》从事营业性装饰装修业的,处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三)未执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随意堆放和倾倒装饰装修垃圾的,按照《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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