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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8年8月24日)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促使各级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和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各级金库,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
6号)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以前,要部署所属单位对上一年度及以前的税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按规定对自查发现的税收、财务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补交入库和调帐处理。
二、在各地、市自查的基础上,中央、自治区财税机关按分管范围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所查违纪收入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凡属自治区国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增值税、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国税局在查收地就地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比例开票,75%部分直接入中央金库,25%部分直接入自治区金库;查处的中央单位在广西派生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
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属地方部分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二)凡属自治区地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查补地就地分税种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
(三)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查处的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各项违纪财政收入,一律由查处单位就地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
(四)自治区其他稽查机构和财政部驻广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检查,其查处的各项收入按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分别入库。
(五)凡属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项列举的查缴入库的各项违纪收入,各查处单位在分级次、分税种填开缴款书时,一律加盖“自治区查补违纪收入专用”印章,以便国库受理。各级国库在办理查补违纪收入入库时,凡属缴入自治区金库的款项,应把缴款书中财政机关
的一联交自治区分库(没有此联的用回执联复印件代替),由自治区分库专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查补单位的查补(办案)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四、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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