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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市场竞争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1、下岗职工培训是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定期限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劳动纪律、市场竞争意识等方面的培训。
2、下岗职工培训工作应与技能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共同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3、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对本企业、本行业的下岗职工进行一至两个工种的技能培训。企业根据本单位下岗职工数量和本企业的职业培训条件,既可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其他教育、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
4、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本人的技能状况,积极主动地接受一至两个工种的专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参加培训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优先介绍就业。
5、鼓励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积极承担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对专业设置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再就业率高的教育、培训机构,经地、州、市以上劳动部门确认,可以作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颁发“再就业定点培训中心”标志。各级劳动部门可视其培训后的下岗职工再就
业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6、再就业定点培训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稳定的经费来源;(2)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与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培训设备和实习、实验场所;(3)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4)必要的培训教材、教具、图书资料和管理制度。
7、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统筹管理,及时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实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中心和技工学校要发挥骨干作用,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8、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调查,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专业工种、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职业介绍机构也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9、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实行空(增)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在原有岗位出现空缺后7日内、新增岗位10日内,应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部门报告所空(增)岗位、工种及所需劳动者年龄、性别、应具备技能素质要求等有关情况,并优先从经再就业培训的下岗职工中招收录用。
10、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在学制上,可以实行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时制或学分制等多种形式。在培训方式上,可利用现有条件办集体班、或联合办班,也可分期委托办班,也可
利用广播电视、函授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培训,还可个人自学。在培训期限和内容上,一般以短期和以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使下岗职工尽快提高再就业技能。
11、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下岗职工要加强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包括市场准入、经营管理与市场适应能力、政策咨询与指导等内容,指导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并在一段时期内为其
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2、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应当进行考核,颁发结业证书。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培训的,应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免费进行鉴定,对考核合格者,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就业部门可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13、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机构可将有关资料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尽快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优先推荐就业。
1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优先用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的费用,企业应想方设法予以保障。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培训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列支。
15、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将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来办,提倡免费为下岗职工进行培训。经费缺口较大的,培训机构可于开班前持下列书面材料向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1)劳动部门审批的企业下岗方案及下岗职工花名册;(2)再就业服务
中心的委托培训合同;(3)培训机构的定向培训计划;(4)培训经费数额、来源、缺口资金数及所占全部培训费的比例。
劳动就业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培训项目、以及定向安置情况,予以审核批准,其补贴标准每人在100元以内掌握,经费可由财政核拨的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16、其他有关再就业培训事项,按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执行。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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