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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抗潮能力,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河海防洪体系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转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级和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以下市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三)从区征收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洪保安基金中提取30%;
(四)水资源费;
(五)今后可能开征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区留成的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区留成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洪保安基金;
(三)水资源费。
第五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制定。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础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第三季度末,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报送次年水利建设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市、区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向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报送次年城市防洪
建设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的审批由市里统一审查核定后下达。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
(一)市定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二)主要河流的治理和维护;
(三)中型以上水利设施的建设、维护、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
(四)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
(五)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的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第八条 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
(一)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二)中、小河流的治理和维护;
(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四)区域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
(五)其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终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规定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计划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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