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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购买商品住宅免费配套安置户口试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厅
一、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加快住宅产业发展,促进和带动经济持续增长,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开拓城镇住宅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皖政(1997)25号文〕要求,参照外省、市做法,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省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建成区内一次付清房款购买积压和新建成套商品住宅的购房者,购房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配套安置在住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国粮部门落户、粮关系(含农业人口“农转非”),按常住人口户、粮管理。购买商品住宅面积在55—70
平方米(含70平方米),安置2个人入户指标;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3个人入户指标。
三、配套安置户口的新建商品住宅,一般应在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组团)之内,住宅竣工日期在1998年底前。住宅小区(组团)的规模,省辖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地辖市和县城在3万平方米以上,建制镇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凡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出售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户口指标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备案:
(1)工商营业执照;
(2)建设部、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
(3)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住宅小区、组团的规模、住宅竣工日期)。对符合条件的房源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对外公布房源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销售商品住宅不得办理免费配套安置户口指标。
购买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户口,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购房户需填写入户申请表;
(2)购房合同;
(3)购房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原籍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其中属“农转非”的,需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所需“农转非”指标,由地、市计委汇总后报省计委统筹解决。户口安置后,入户者可凭户口本
到国粮部门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以上程序,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入户申请表、购房合同分别由市、县公安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印制。
五、在试行期间,购买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户口,实行免费办理,除必要的工本费外,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购买商品住宅配套安置户口的入户者即是当地城市(镇)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当地市区(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履行同等义务。
七、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有关部门及其办事人员在审核报批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粮食关系迁移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不适用于购买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建设的安居房、解困房等;以及城市(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房改政策享受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住宅。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至1998年底试行。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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