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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计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确保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1998年起,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实行招生并轨(在黑龙江省的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同步进行),实行
全省统一的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建立学生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用,毕业后大多数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教育机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招生计划编制与录取工作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后,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和调节性计划的两种计划形式,统一实行国家任务招生计划。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委、教委,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上报到省计委和省教委;省计委会同省教委对主管部门或地市计划、教育部门上
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分校招生计划。
--国家部委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为地方服务的专业,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报国家教委审核后列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地方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原则上不进行跨省招生,因特殊需要,省属省部级以上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须征得生源所在省计划、教育部门的同意后,并按学校隶属关系经部委(行业)编制跨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核批准,方可执行。否则,不得随意
安排、调整跨省招生来源计划。
--为解决农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定向招生计划。
--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不同地市,根据生源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可提前一个批次录取新生。
二、健全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
--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可向学生收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并轨后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来确定。国家和学校承担大部分,学生承担少部分。学费标准分专业类别确定,要考虑到我省高寒地区的特点,具体收取学费和宿费的标准,由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另行文规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继续保证财政拨款作为教育经费的主渠道地位。不得因并轨而削减对学校的经费投入,并逐年落实“三个增长”的要求。
--并轨后学校收取的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批准使用的该项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收支计划管理,主要用于补充办学经费不足。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取的费用。
--学费应当年收取,严禁跨年度预收。学校在实施并轨后收费办法时,可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跨省招生的收费按学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并轨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大多数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制度。
--面向农村、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并实行服务期制度,不得随意违约,否则,一次性偿还全部专项奖学金的本息。
--凡是在毕业1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均按规定办理人事部门派遣手续。1年内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须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户籍部门管理,仍保留城镇户口不变,由各级毕业生就业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各级政府与学校都应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机构。毕业生数量较大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提供必要的信息。
四、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制度
--学校对品学兼成的学生和国家重点保护的艰苦、急需人才的专业的学生实行奖励。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
--学校应从学费总收入中拨出5%-10%作为奖学金专用款。
--鼓励艰苦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在普通中专设立专项奖学金,与愿意去艰苦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签订合同,以引导毕业生就业去向。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费,一般情况下减免幅度不超过20%。
招生并轨改革是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我省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全局,关系到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也关系到学生自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多种形式向社
会,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实施方法措施等,以取得社会各方面以及考生的家长们的理解、支持,使招生并轨改革得以顺利推行。



199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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