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进一步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现代化建设,结合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广东省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部署,特提出我市进一步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意见如下

1.鼓励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外投资兴办企业,依法经营。实施扶优扶强政策,建立和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内外联动、有效发展的经营机制,拓展跨国经营,培植一批大型跨国企业,推动广州经济国际化,加速现
代化建设。
2.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发展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相衔接的驻港澳和国外企业的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及其功能定位,规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具体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
挥好驻港澳和国外企业在市场、资金、信息、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3.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境内外实业为依托,以利用国际资本为主,采取公司上市、物业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及其它融资渠道,通过合资、合作、兼并等方式兴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规定的程序审批,到港澳和国外上市,拓展资本经营。要从
不同国别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出发,实施不同的区位拓展策略。
4.选派高素质的驻外人员,尤其要选配好我市国有单位投资兴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领导班子。建立竞争和招聘选拨机制,实行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从各层次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库选调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选拨人员。健全考察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通过组织
考察有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并积极探索建立对拟外派的经营管理者的资格测评制度,严把派出关。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备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由派出单位提名、主管部门考察、上级党政领导集体审批的办法。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
确定派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班子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时,还必须征得市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被派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经营者,必须每年向母公司和国资管理部门递交述职报告,由母公司组织考核。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可以视需要吸收当地的优秀人才和适用的留学人员。
5.建立经营风险机制,实行合同制度。国有母公司与驻外人员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经营者必须明确对母公司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至6年。对业绩突出的经营骨干,合同期满时,由企业负责人建议并由母公司根据考察
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续签合同,放宽现行轮换年限规定。对不完成合同规定或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由母公司如期或按合同条款解除合约关系,换派其他合适人员。对外派人员可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至一年左右。对试用期合格者,与投资母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办理有关外派手续。
6.实行新的效益工资制度。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净资产增长率作为对企业经营者的主要考核依据,与外派人员的收入分配挂钩。外派人员的工资标准按职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并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效益工资
分配制度由本企业拟出,报母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当地工资标准,逐步推行工资当地化。健全效益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欠。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经国有投资母公司、国资和外经贸部门审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可以实行股权多
元化改革试点,允许外派人员参股并以股权参与收益分配。
7.外派人员及其配偶,每年可探亲一次。探亲时间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驻国外企业工作成绩显著的业务骨干,经母公司同意,允许其携带配偶及其未年子女同往常驻,发给生活补贴。符合外派条件的配偶可一并外派。
8.大力加强跨国经营人才的培养。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外经贸委、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各种专业培训和强化训练,进行岗前培训,对重点培训对象进行高学历、高学位的培训。试办我市在港澳或国外比较固定的跨国经营人才的培训基地。
9.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向港澳和国外新办企业投资和追加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投资规定进行,并向市国资局办理报批手续。国有母公司必须健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对向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投资、选派领导班子等重大决策,必
须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位董事或领导成员分别签字,以明确决策者责任。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对拟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分析研究,实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集体决策制,重大投资和分配决策须经母公司批准。
10.国有企业举办的全资、控股、合资或合作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中方产权属投资国有母公司法人所有,其收益由母公司收取,并在其投资收益中反映。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国有法人资本及其收益分配,由母公司实行控股管理,市各级财政、国资管理、审计等部门依照制度进行监
督,并进一步健全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考核管理制度。
11.国有公司兴办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要依照当地法规的要求,设立企业监事会或配备监事。所有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要严格实行资金调拨、费用支出“联签”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定期向国有投资母公司汇报经营财务状况。目前经营微利和持平的企业,要
提出调整经营策略、增加效益的新措施;对连续3年经营亏损和累计高额亏损的企业,由财政、国资管理、审计部门和母公司责成其全面检查整顿,及早实行有效的扭亏增盈新办法。
12.为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支持全市经济建设,重新调整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改按企业人均创利水平分类计算收缴。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和市外事办共同拟出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方案实施。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必须确保完成母公司下达的利润计
划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上缴任务。进一步充实和运用好“广州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风险金”(即原“广州市境外企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发展,“风险金”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13.鼓励广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战争和暴乱险、政府征用险、限制汇总险等险种,为我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在境外投资提供经济保护。
14.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设计简便、高效的外汇资金出境报批、审批办法和程序,从数量上、时间上保证开办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启动资金等外汇资金的及时汇出。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允许企业在资本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筹集外汇,通过正常渠道汇出,对驻港澳及
国外企业投资增资,在境外收购企业。
15.切实提高审批、办证的工作效率。收到企业项目报批的合格文件后,市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来源的审批,市外经贸委、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初审上报工作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驻外人员的政审继续按照市管干部由市审批、一般干部由局(总公司)或集团
公司审批的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公安和外事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16.市有关职能部门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正常的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健全制度和通过母公司进行,均不得单独在外设立管理机构,以防止多头管理。充分尊重母公司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
17.各级国有单位在港澳及国外开办的企业,都要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党政干部均不得在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兼职。如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兼职的,需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
18.加强对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指导、管理和联络。加强市政府“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管理办公室”(即原“境外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全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的宏观管理工作。各地区、各系统投资举办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归口同级外经贸委实行政策指导、有关经贸合作业
务项目的审查报批、指标分配和归口统计等职能管理。委托在境外设立的“广州商贸中心”、有实力的驻港澳及国外企业或其牵头成立的联络中心、商会、协会,负责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驻外企业进行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由市外经贸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委托对象及资金支持方案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998年3月1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