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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工期(指以定额工期为依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工期提前受奖,拖延受罚。”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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