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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一条。
2.第三条作为第二条,并作如下修改:
(1)第一项修改为:“在适当控制建筑施工队伍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施工企业,特别是乡镇(街道)施工企业的管理。对生产经营、财务制度和质量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
(2)第二、三项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八、《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凡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气;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劳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四个规定补充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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