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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国工


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各经办机构: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协议书的规定,并做好组
合贷款发放的各项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协议书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就发
放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是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门,下同)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宅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总称。
二、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必须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明确政策性委托贷款额度。《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凭《委托调查通知
单》及相关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同时,确定商业性贷款额度及组合贷款比例。调查结果须报委托人。
四、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比例确定的原则是:每笔贷款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总额度。其余部分作为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五、组合贷款的发放,必须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批准。组合贷款的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
六、组合贷款的期限政策性与商业性贷款应一致。
七、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利率执行。
八、组合贷款借款须同时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其它相关合同可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的合同版本。
九、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十、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出现贷款风险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按有关规定处置风险,并优先偿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本息余额及相关费用。
十一、本协议执行中的问题,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叁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协议双方各执壹份,抄送市房改办一份。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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