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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山东、江苏、江西、安徽、陕西、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关于呈报一九九八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电物财字〔1998〕08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7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中国电子物资北京公司 北京市 22
2 中国电子物资闽赣公司 江西景德镇 10
3 中国电子物资华东公司 上海市 5
4 中国电子物资华北公司 天津市 48
5 中国电子物资津蓟公司 天津蓟县 5
6 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 湖北武汉 5
7 中国电子物资西南公司 四川成都 25
8 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 江苏南京 50
9 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 陕西西安 40
10 中国电子物资安徽公司 安徽合肥 10
11 中国电子物资东北公司 辽宁沈阳 10
12 中国电子物资山东公司 山东济南 9
13 中国电子物资云贵公司 贵州都匀 8
14 中国电子物资深圳公司 深圳市 15
15 中国电子物资厦门公司 福建厦门 5
16 中国电子物资广州公司 广州市 10
17 中国电子物资宁波工贸公司 浙江宁波 5
18 上海中穗物资公司 上海市 15
19 上海中电物资发展公司 上海市 10
20 中电物资上海金属交易部 上海市 20
21 中电鑫都物资经贸中心 北京市 16
22 丹东京安电子公司 辽宁丹东 24
合计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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