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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1日,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税目。请你关接本通知后于1997年12月31日对外公告(公告稿见附件一),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目调整情况
(一)增加农作物种子、机电产品等316个进口商品税目(见附件二);
(二)删除84261110、84463010和89019010三个税目;将税目19021910、19021920、19021990三个税目合并为19021900一个税目;将84717011、84717019两个税目合并为84717010一个税目;
(三)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税目89012000的货品名称应为“液船”。
二、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也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三、四。其中:
(一)《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第123项“加碘盐50KG大包装机”调整为“0.5--1.0KG全自动碘盐小包装机”,税率不变(税则号列、货品名称、技术规格的调整见附件三第78项),并需在国际招标后才能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光致抗蚀干膜(印刷线路板制造用)”中增加税目37024220,暂定税率不变(见附件四第11项)。
三、进口《税则》税目调整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五。其中,将附件五37024321、37024329两个税目的税率调整为43元/平方米。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后滑准税计算公式注释中“P”的单位为“美元/吨”。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见附件六。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的有效期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
附件一:公告
附件二:1998年增加、调整《税则》目录及相应税率表
附件三:部分进口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调整表
附件四:部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其他商品)
附件五: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调整表
附件六: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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