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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府字[1997]89号
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流转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机构须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发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手册》,职工可凭《手册》查询本人帐户情况,同时监督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管辖范围内企业间调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调出单位转到调入单位。

  第四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予以封存,再缴费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因企业改制产生的下岗职工被安置在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其养老保险的公费部分由中心向社保机构缴纳。托管期满,未再就业的,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再就业后一并计算,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照省政府发放标准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 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在原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保险费每月由职工个人向单位缴纳,再由单位统一向社保机构缴纳。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该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向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也可直接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既不向单位缴费又不到社保机构缴费的,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社保机构据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予以封存。

  第七条 经批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须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费金额记入个人帐户内,与原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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