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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建立两部间政治磋商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现有外交途径之外,建立政治磋商制度。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机,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参加磋商的代表团应由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率领。讨论的题目、地点和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磋商制度还应扩大到双方参加的国际机构和多边会议,以促进双方代表在上述机构和会议中的接触。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六个月前,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瓜多尔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钱其琛           何塞·阿亚拉·拉索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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