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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97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边界制度条约》(以下简称“《边界制度条约》”),处理和解决在《边界制度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合作的精神,决定缔结本补充议定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边界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和《边界制度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尽早维修各自负责的被损坏界桩。
  二、在个别情况下,当一方由其本国境内上界查看和维修界桩确有困难时,另一方将给予查看和维修方从本方境内上界作业的便利。但查看和维修方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注明越境上界的任务、时间、人员、交通工具、上界路线、作业工具和材料等,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国边民的教育,并采取措施,制止非法越境。对非法越境、逾期滞留或非法迁居者,双方应及时互通情况,确认身份,尽早移交或遣返。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二、双方执法人员应依法办事,严禁拷打、搜身和其他非法行为。违者依所属国法律处理。
  三、双方对越界通婚者及其子女的有关问题依当事人所在国有关法律妥善解决。

  第三条 中方允许老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在中方境内停留十五天;老方允许中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在老方境内停留十天,停留期可经申请延长五天。双方对逾期滞留者,依所在国法律予以处罚。

  第四条
  一、双方统一规定口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日;每天开关时间为北京时间08∶30,万象时间07∶30;闭关时间为北京时间17∶30,万象时间16∶30;中午不休息;节假日有人值班。
  二、为便于双方检查部门管理,双方持边境出入境通行证者原则上应自原出境口岸入境。
  三、遇抢险、救灾、救护、缉拿罪犯等必要和紧急情况时,口岸应随时开放,并免收费用。但入境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口岸有关当局,以便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一、双方对在规定口岸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依据本国法律一次性征收所有入境费用,并出具收款证明,以避免乱收费、重复收费和无单据收费现象。
  二、持有本条第一款所述口岸收款证明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重复性收费。
  三、为使收费项目和标准趋于统一,双方应相互通报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征收手续费和关税的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双方应在已开通的口岸建立或健全对应的查验机构,或派出查验人员。

  第七条
  一、双方执法机关可就共同打击边境地区种植罂粟、贩毒、走私等活动,商定具体合作方式。
  二、为彻底根除罂粟种植,双方将鼓励各自的企业、公司在边境地区合作种植替代性经济作物,并依据本国有关法律给予该项种植及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免税或减税等优惠待遇。

  第八条
  一、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双方给予对方人员、运输工具和货物在边境地区过境的便利。如经陆路或水路前往第三国,则根据双边或多边过境运输合作协定执行。
  二、过境方应提前十天向被过境国有关地方当局提出过境请求,并通报过境日期、人数等,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过境须沿指定路线并经指定水陆口岸通行。人员不得中途滞留,货物需接受被过境国海关监管,不得中途装卸和买卖。
  三、过境方进入被过境国的口岸时,须接受口岸检查并交付有关费用。口岸检查部门应发给过境许可证。离境时,过境方在交回过境许可证后,口岸的检查机关应予放行。但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口岸有关检查机关有权依照本国法律予以处罚。
  四、过境方应遵守被过境国的法律,不得进行走私、贩毒等非法活动。
  五、凡依照本条进行的过境,被过境国应给予便利,不得进行非法拦阻和搜查。
  六、双方应一次性征收统一的过境费用,征收方式及标准由双方地方当局商定。

  第九条
  一、为了更好地执行《边界制度条约》,双方建立中老边界制度条约联合执行工作委员会会晤机制。
  二、该委员会处理如下事务:
  1、条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重大事项;
  2、中老边境地区发生的严重事件;
  3、关于条约的修改、补充问题;
  4、双方认为应该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该委员会由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人(为外交部司局级)、代表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轮流在两国境内举行。会议所在地国负责会议期间的费用。会议的具体议程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根据《边界制度条约》第三十条的规定,本补充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边界制度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老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钱其琛                宋沙瓦·凌沙瓦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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