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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瓦努阿图共和国就瓦努阿图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国务院:
我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就瓦努阿图共和国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瓦方照会和我方照会(均为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瓦努阿图共和国就瓦努阿图
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及移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向瓦努阿图外交及移民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及移民部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第001/MFAI/97号来照,内容如下:
“瓦努阿图共和国外交及移民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瓦努阿图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瓦努阿图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于维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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