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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决定启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为正副本。正本规格为42cm×32cm,副本规格为34cm×23cm。
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副本均印有:国徽和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发照机关等字样。副本背面印有说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字样。正副本均印有: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发照机关。
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右上角和副本左下角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的无色紫外线荧光防伪暗记字样。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由3部分13位数字码组成。13位数字码连续排列,前6位为该合伙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企业经济类型识别号,合伙企业为2号;后6位为合伙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的顺序号。
五、民族自治地方可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后,在不改变营业执照式样的前提下加印民族文字,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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