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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根据“抓大放小”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对公有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进展还不太理想。党的十五大要求对国有经济的布局实行战略性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的文件精神,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继续抓好大型企业集团组建发展的同时,下决心加快彻底放开小企业改革的步伐,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际出发,选择小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
小企业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采用,同时,对不同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改制,不搞“一刀切”。
(一)注资经营责任制。即由企业经营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组成经营责任班子,经营责任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职工以工会集体名义向企业增注资本金,公有资产出资人、经营责任班子、工会共同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用契约的形式,规定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营
责任制度,以及经营责任班子的收入与企业利润和资产增值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二)股份合作制。即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组成企业法人,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认购一定的股份。职工既取得劳动收入,又按股分红。
(三)产权转让。即将企业的资产以协议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既可以实行部分产权转让,也可以实行整体产权转让。不管以何种形式转让产权,企业人员都要得到妥善安置,原有债务不得悬空。
(四)兼并。主要是指企业之间优势互补,通过兼并,达到盘活企业资产存量的目的。兼并可采取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多种方式进行,兼并企业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
(五)租赁。是在保留企业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整体或划出一部分出租给承租者。对已经停产、资不抵债,无法恢复生产,但设施、设备还可以利用的企业,可将其有效资产出租给其他企业、集体或个人。采取这种租赁形式时,出租收入,除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置下岗人员
,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经费外,应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债务。
(六)破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拍卖后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可按照《破产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对亏损严重
、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实施破产。要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形式之外,其他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严禁变相逃债,任何地方都不能悬空银行的债权债务;要重在实效,把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使小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成为适应市
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改制后,政府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为有利于产权跨地区流动、重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办法,适当调整因跨地区兼并等而引起的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采取措施,推动小企业加快改革
(一)合理进行资产评估和确定产权出售、转让价格,鼓励产权流动重组和职工入股。
1.小企业改制前各种亏损挂帐,原则上应在改制时处理,其中,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可冲销原企业的公积金和资本金。确需由改制企业承担,改制企业也同意接受的,可作新企业当年新发生的亏损,在以后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2.小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80%以下时,须经同级国有(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企业内部职工购买企业产权时,在保证足额支付认购股金的前提下,对认购方式及付款期限可适当灵活处理。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可允许分3年付清款项(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首次付款应不少于其认购股金总额的30%,一次性付款可以给予20%的优惠。
4.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按原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总额,划出不超过20%,其收益权按比例由认购股份的在职职工拥有,离退休和离开企业的职工不再享有收益权,最终处置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二)对企业改制给予有关税费的优惠。
1.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1)企业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或土地出让方式处置。按租赁方式处置的,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计收,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可按规
定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60天内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2)企业被兼并或租赁经营、抵押承包的,原划拨土地在不再转让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5年内不实行有偿使用,继续保留划拨土
地性质。(3)资不抵债企业转让产权或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土地出让金、租赁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先征收后返拨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作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来源。
2.转让部分产权的企业,转让交易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3.国有小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缴库办法5年内不变。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4.企业改制前的欠税,税务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对改制前欠税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企业申请给予优惠照顾的,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支持。
5.企业改制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含土地评估),评估费用原则上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个别困难企业,评估费用还可减收或免收。其他中介机构收费按此精神执行。
6.改制企业,包括为兼并、租赁而建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确需按新企业登记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而发生的各种应缴纳的费用,除属中央收入外,原则上应减收或免收,具体交费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政府确定。改制企业不论原来属于哪一级政府,均应给予与当地其他改制企业同样的优惠。
(三)妥善安置小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1.企业原有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工龄等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
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下岗的人员,可由本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接收单位费用进行有偿安置;愿意自谋职业的,正式退休前,企业可以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费补助,待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小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改制时应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小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转制时应一次性清缴。
上述三项措施所需经费可从企业财产处置等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4.可在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不超过25%部分,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管理,或由企业直接管理,作为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费用。
(四)帮助和支持改制企业走上正常运作的轨道。
1.改制企业的各种变更登记手续,要尽快给予办理;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工商登记,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合作制”。
2.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帮助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改制企业原来自办或联办的学校及其教职工,原则上应由当地政府接收。
3.改制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生产时,各金融机构和供水、供电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公共设施经营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帮助改制企业尽快走上正常运作轨道。
三、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各项配套改革
放开小企业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正确把握“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尺度,一方面不能搞行政命令,不搞“拉郎配”,另一方面不能放任自流。要动员协调各部门抓好配套改革,制定保障措施,为加快放开小企业提供宽松的环境,保证社会稳定。


(一)继续推进再就业工程。各级要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机构,加强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拓宽就业门路;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切实做好下岗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加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将“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步伐,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社会救济制度,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
心和帮助离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在国家、省面向全社会的医疗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为保证职工特别是下岗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可从出售产权的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为职工购买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对改制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市场经济规则依法管理,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均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快放开小企业的步伐。
全省小企业改制工作,有关政策综合协调由省体改委负责;具体措施、步骤的安排,由省经委、贸易委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小企业改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由省体改委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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