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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警备区,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师、团: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第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时间
(一)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精简单位的编余志愿兵,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被部队安排提前转业的。接收属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时家庭为农业户
口、属非农业户口征兵计划指标,家庭在其服役期间办理城镇户口的,退伍后可随家庭在城镇落户,但不列入城镇安置计划,可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或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7年11月底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1998年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8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持浙江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
县安置办公室报到,至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及安置部门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用工需求和安置任务,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配计划,切实保障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和责任。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国家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凡新建、扩建和需要增员的单位,要划出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具体名额由安置、劳动部门与用人单位协
商确定。
要进一步强化制约措施,严肃安置纪律。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拒绝接收和变相拒绝接收,致使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调进
人员和招工计划的审批,直至被拒收的退伍军人得到安置为止。上级主管部门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安置任务的,其责任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承担。对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努力拓宽安置渠道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当地实际的安置办法。通过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鼓励退伍士兵走向人才市场、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或创办经济实体、推行征兵--安置一条龙做法、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安置任务重的地区可跨地区
易地安置等办法,努力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安置体系。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对少数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交纳安置金。安置金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安置金由安置部门具体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安置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安置
金主要用于支持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要建立激励机制,把安置政策与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挂钩,优先安置好优秀退伍士兵、伤残军人和进藏、进疆兵,特别要安置好特、一等伤残军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
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安置单位领导包干责任制,确保退伍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对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遇到的困难,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交通、民航、铁路、军供等部门和车站、码头,要积极做好新老兵的输送、中转和饮食供应,保证老兵
顺利返乡;人武部门要做好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退伍安置工作,切实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做到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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