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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1998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严格遵守《国旗法》规定的升挂国旗制度,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1998年元旦、春节期间,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升挂和使用国旗的情况组织一次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及场所,包括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协等国家机关
和人民团体,以及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等。
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在元旦、春节期间,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一切依法应当和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依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对于侮辱国旗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这次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各级政府的检查结果要于1998年2月底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19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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