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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对象及时间
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对1990年12月1日以后入伍缺《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1年12月1日以后入
伍缺《士兵入伍登记表》的,一律不承认其为退伍军人,不予办理接收手续;对入伍、退伍手续不符合规定和档案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做好退伍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要针对退伍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通过优良传统、法纪、经济形势、安置政策和服预备役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自觉执行安置政策,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特别是
对城镇籍的退伍士兵,要通过宣传、讲解国家的安置政策,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就业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退伍士兵回乡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欢迎接待工作,通过欢迎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激发广大退伍
士兵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革命热情。对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费帮助解决。
三、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安置范围;要试行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定。市直各单位和部属、
省属驻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
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拒收安置退伍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由安置部门管理,用于安置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情节严重的由市安
置办报国务院军安办通报批评,同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或予以处罚。近年来,各单位在接收安置退伍士兵工作中,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成绩显著。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完成安置任务;有些部门还以种种借口,限制下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造成
安置工作进度缓慢,致使退伍士兵长期滞留社会。这种不讲政治、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在今后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以保证政令畅通。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跟踪报道。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各区县安置办要认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
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要采取边接收边安置,先安置后结算指标的办法,加快安置进度,保证在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经批准,符合政策易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必须自找接收单位,持主管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市安办办理安置和
入户上粮油关系等手续(含本市郊区县)。城镇退伍士兵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分配资格,按待业人员对待。从1997年冬季起,按《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省征兵办关于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的通知》(鄂退办发〔1997〕11号)精神,我市将实行
《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凡没有安置卡的退伍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开发使用退伍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要鼓励其立足家乡创业致富;积极扶持其兴办经济实体;推荐其担任基层组织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发挥他们的
特长。各区县安置办要配合人民武装部认真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四、认真做好中转运送工作
武昌、江汉、江岸区人民政府要分别在武昌、汉口火车站和武汉港码头设置退伍士兵临时中转接待站,市设立中转指挥联络组,配合铁路、航空等交通部门做好退伍士兵转乘车船、行李托运和食宿安排等工作。市财政对中转工作经费要予以保障。各中转站、饮食服务行业要提高服务质
量,热忱周到地为退伍士兵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返乡途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全顺利地返回家乡。
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待安置和中转任务重、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安置机构,加强安置工作力量,保证这一工作顺利完成。市及各区县安置办要根据接收安置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80元的标准编造工作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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