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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公司防暑降温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交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调整公共电汽车防暑降温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考虑到你公司所属电汽车公司一线人员多,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指标的前提下,从1997年起将防暑降温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到180元/人.年。
长途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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